10月8日,记者从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辽宁出台《辽宁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严把准入关口、规范食品加工操作行为。
《办法》指出,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对旅游景区及周边、“农家乐”“渔家乐”等季节性营业餐饮单位的巡查力度,严查无证经营行为,把好市场准入关口;加大例行检查力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制度要求,把好旅游景区周边食品经营的进货、储存、销(制)售和退市关口,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毒死的禽畜肉类及其制品,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让游客吃得放心,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将持续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以“C”级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办法》规定,国家3A级及以上等级景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实施明厨亮灶,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不得低于B级(良好)。单次接待旅游者用餐超过30人的,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当按要求全部留样,并做好留样记录。
《办法》规定,景区餐饮企业要加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事故防范,不加工制作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野菜、野果、野蕈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经营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
(责任编辑:游山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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